上證報中國證券網(wǎng)訊(記者劉禮文)把錢交給“投資專家”打理,虧損后,該由哪方擔責?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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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案件詳情:2017年,金某與黃某簽訂《委托理財合同》,約定金某出資300萬元開立股票交易賬戶,委托黃某對該賬戶進行實盤操作。雙方對于權利義務、利潤分配及違約責任均做了詳細約定。在協(xié)議最后,黃某還手寫了一段文字:本人黃某承諾金某所投300萬元資金本金保本。
然而,合同簽訂后股票卻一直虧損。金某本想解除合同,撤回委托,但黃某試圖翻盤,只同意金某撤回100萬元的資金。此外,為穩(wěn)住金某,黃某再次向金某書面承諾保本,并以出具借據(jù)的形式承諾保本200萬元。
遺憾的是,虧損局面未有任何改善。直至2020年,金某發(fā)現(xiàn)股票價值僅剩18萬余元,便通知黃某解除了《委托理財合同》,變更賬戶密碼并收回股票賬戶的交易權限。
其后,黃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諾書》,載明:本人黃某于2017年同金某訂立代為炒股的保本委托理財合同,因本人在炒股中的操作嚴重失誤,給金某的資金造成嚴重虧損,決定以賠償款的方式償還本金。該《承諾書》出具后,黃某卻未履行承諾內(nèi)容,故金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金某委托黃某對其股票賬戶進行實盤操作,投入300萬元進行投資,雙方之間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間委托理財關系,均應按約嚴格履行各自義務。
關于黃某多次作出的保本承諾,屬于委托合同的保底條款。根據(jù)委托代理關系的基本原則,委托理財?shù)氖找婊驌p失均應由委托人承擔,故黃某為吸引投資向金某所作本金保底的承諾應屬無效。
2020年,金某通知黃某解除委托關系后,黃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諾書》,該承諾并非在不能確定委托理財盈虧情況下作出,而是在委托資產(chǎn)虧損實際發(fā)生后作出,未導致風險與收益失衡,故承諾有效。黃某在承諾作出后未履行對金某的賠償義務,已構成違約。
最終,關于金某要求黃某對履行委托事項中造成的實際虧損本金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法院均予以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庭法官助理李麥頎認為,本案中,受托人多次承諾的“本金保本”實際上屬于委托理財合同的保底條款,違背了委托人自擔風險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資本市場中風險和收益共存的客觀規(guī)律,加大了市場泡沫,容易引起金融風險。雖然法律并未明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的效力,但本案兩級法院均認為案涉保底條款是無效的。
李麥頎分析稱,本案判決受托人仍需承擔虧損責任的原因在于,委托理財合同解除后其出具了自愿賠償虧損的承諾書,該承諾的性質(zhì)并非是對雙方委托理財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保本承諾,而是基于虧損事實所作出的賠償承諾,在不具有任何無效或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該承諾應屬有效。
李麥頎提示,在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既是吸引委托人訂立合同的動力所載,也是糾紛發(fā)生的根源所在。對于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不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司法實踐,尚未形成統(tǒng)一意見。可見,基于“保本承諾”決定建立委托關系的投資人,很可能會自擔所有風險。因此,不管是投資人,還是操盤人,在訂立委托理財合同前務必要權衡風險、審慎決定。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