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的實施如何進行?拍賣法怎樣規(guī)定拍賣傭金的?
拍賣的實施
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guī)則和注意事項。
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fā)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jīng)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前款規(guī)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年。
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xù)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xù)。
傭金
1、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2、拍賣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