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簽試用期勞動合同轉(zhuǎn)正簽勞動合同可以嗎?
按現(xiàn)行的規(guī)定,先簽訂合同,在合同期里面約定試用期才是合法的做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期限是多少?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nèi)約定的一定時間的考察期。在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承擔(dān)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等義務(wù)。為了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同時亦為了保障勞動者就業(yè)選擇權(quán)的實現(xiàn),《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約定做了明確規(guī)定,
即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為避免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隨意解聘勞動者。